传来“喜兔”吉祥的表情******
兔年快乐(装饰图符式兔表情系列)
兔年吉祥(伙伴型兔表情系列)
兔如其来(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爱之兔袭(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大展宏兔(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前兔无量(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近年来,“表情包”不仅是人们熟知并常用的词汇、用语,更是大众社交文化中交流情感情绪的一种必不可少、广受欢迎的视觉媒介,它借助移动信息交流工具,成为潮文化、新风俗的一种样态,甚至成为补充文字语言丰富性的一种更具情感表达的符号化传播手段,自然也成了艺术设计所关注的一个有趣的表达内容。尤其在年节之际,一些具有独特手法、情趣生动的“表情包”就成了情感交流中一个小小的兴奋点,成了社交工具中的收藏品。“表情包”也在其发展过程中,从单品形式发展为族群手法,从静态图形走向动态表达,从情绪表情深化为文化传播载体,呈现出丰富的视觉形式语言与文化现象。
癸卯新年将至,“兔隈明处弄精神”,温顺的兔、活泼的兔,代表着和善、机敏、文静、细腻、速度的兔,又一次走到文化前台,是生肖兔年“表情包”的不二主角。兔与人类相伴的历史非常悠长,兔作为文化符号的一个品类,距今已经不少于5300年了。同时,兔的形象也是民俗文化中传递美好寓意最为常见的吉祥动物,在民间艺术中题材中是非常活跃的造像角色,在织物、器物等的图案表现中,在面花、剪纸、雕刻等技艺主题里,呈现着丰富的纹样手法和装饰形态,与百姓美好生活的理想密不可分。兔作为十二生肖之一,还承担着天降祥瑞的圣洁象征、多子多福的兴旺寓意、健康长寿的生命期盼,自然也就成了艺术表现的喜见题材。
“喜兔”系列表情包以美好寓意为主要内容,也呈现针对生活现实的隐喻性表达,多借用成语谐音方式,为社交文化提供多元情绪的传递与抒发途径。“兔年快乐”“兔年吉祥”,通过简洁的图形组织构成欢乐的装饰图景,传递常说常新的形式寓意,在美好的新年气氛中,再添一份“喜庆”之意;“前兔无量”“兔飞猛进”,利用“谐音梗”抒发对于朋友们的美好祝愿,平添一份“喜乐”之情;“兔步青云”“大展宏兔”,同样借用谐音,是对交流对象的激励与期盼,表达一份“喜见”之心;“爱之兔袭”,表达日常情感交流的“喜爱”之态;而“羊没兔气”则是针对当前疫情困扰问题,抒发人们希望尽快走出阴霾的迫切愿望,表达获得“喜讯”之景;“兔如其来”“兔遭暴击”看似是宣泄负面情绪的表情,实则为一种心照不宣的生活幽默,传递“喜剧”之乐。这套作品,以三种方式表现,分别为单个型兔表情系列、伙伴型兔表情系列以及带有浓郁彩色的装饰图符式兔表情系列。其设计语言,分别取自中国民间剪纸的两种手法,一种是单色镂空形式,一种是彩色叠拼技艺,并采用静态与动态方式应用。
“喜兔”系列表情符号,从剪纸艺术中汲取表达方式,是对于新年气氛渲染的一种借力,是对于古老中国年节文化的美好祝福,更是希望通过这种在年节中贴于门窗迎福、祛邪符标的隐喻借用,期待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我们能够早日走出疫情阴霾,焕发出“喜气”之表情,迎接美好新生活!
(作者:陈青,系上海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
表情包设计者:陈青、宋培铭、李明星(宋培铭系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博士生,李明星系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教师、讲师)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